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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绿威与某某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绿威与**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9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临商初字第924-1号
原告山东绿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秦池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临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关街道****路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
上列原、被告间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及审结后的执行,经原告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临朐**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
二、如二被告银行存款不足400000元,则查封或扣押二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相益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