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724执恢40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绿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秦池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临朐圣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关街道谭马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07月24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商初字第9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一辆,
车牌号:(鲁G×××**)。
二、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