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24执恢4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绿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秦池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马西剑,经理。
被执行人临朐圣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关街道谭马村东路南。
法定代表人谭德斌,经理。
被执行人谭德斌,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绿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朐圣苑食品有限公司、谭德斌追偿权一案,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商初字第9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执行。
1.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法院通过邮政快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传唤传票、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接受调查,也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临朐圣苑食品有限公司、谭德斌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审理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
3.本院于2020年1月8过邮政快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20年1月6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临朐圣苑食品有限公司、谭德斌等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其余财产线索。
5、2020年1月6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在约谈笔录中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法院查控情况和结果,未查控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执行财产后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山东绿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朐圣苑食品有限公司、谭德斌追偿权纠纷一案,在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的举证责任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兴军
审判员 丁孝军
审判员 李 浩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执行员 窦 冰
书记员 相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