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24民初1819号
原告:山东绿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临朐县城秦池路东。
法定代表人:马西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芳,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临朐锦润护栏有限公司(原临朐圣苑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
原告山东绿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朐锦润护栏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绿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绿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绿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66元,减半收取计4583元,保全费3220元均由山东绿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新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相益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