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24执异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绿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秦池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马西剑,经理。
被执行人:临朐圣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关街道谭马村东路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绿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朐圣苑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临朐县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92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执行过异议人一次,并于2015年6月8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异议人提供三张欠条共计331500元及148238元的收到条抵顶欠款及利息472000元,双方和解执行终结,法院作出(2014)临执字第15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4)临商初字第9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2015年9月24日,执行该案的审判长朱庆亮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双方已和解履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2019年7月9日,申请执行人却再次申请执行,临朐法院予以立案,案号为(2019)鲁0724执恢405号,请求依法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经审查查明,原告山东绿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朐圣苑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临商初字第92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原告山东绿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代被告临朐圣苑食品有限公司返还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金400000元,被告临朐圣苑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前返还100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返还100000元,于2015年3月30日前返还100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返还100000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二、被告***对上述欠款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如被告逾期返还,原告有权按全部剩余额向临朐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共计6170元,由两被告负担。该调解书生效后,二被告未按时履行约定义务,原告山东绿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6月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以滨河小区三张欠条共计331500元及148238元的收到条,抵顶申请执行人的欠款及利息472000元。***承担欠条的真实性,如果存在差距申请执行人则起诉被执行人。二、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三、双方当事人别无其它争议。同日,本院作出(2014)临执字第1589号执行裁定书,确认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的事实,裁定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商初字第9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2015年9月24日,案件承办人朱庆亮出具加盖临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公章的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双方已和解履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2015年6月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山东绿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作出(2014)临执字第15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商初字第9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至此该案执行程序已经结束,2015年9月24日临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双方已和解履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的证明进一步确认该事实。因此,山东绿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权就(2014)临商初字第924号民事调解书再次申请执行,该案恢复执行不当。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绿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马云波
审 判 员 李建福
人民陪审员 王万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