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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朐圣苑食品有限公司、潍坊绿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临商初字第20-1号
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临朐圣苑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潍坊绿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临朐华锦家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
被告谭玉柱。
被告***。
被告***。
被告***。
上列原、被告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及审结后的执行,经原告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临朐圣苑食品有限公司、潍坊绿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临朐华锦家纺有限公司、***、***、***、***、马西祥银行存款600000元;
二、如八被告银行存款不足600000元,则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相益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