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朐圣苑食品有限公司、潍坊绿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4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临商初字第20-2号
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临朐圣苑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潍坊绿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临朐华锦家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
被告谭玉柱。
被告***。
被告***。
被告***。
上列原、被告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解除对被告潍坊绿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潍坊绿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