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绿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临朐农商行与临朐圣苑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临商初字第20号
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龙泉南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成,该公司客户经理。
被告临朐圣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关街道****路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潍坊绿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秦池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临朐华锦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五井镇花园河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
被告谭玉柱。
被告***。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共计7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倪广艳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相益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