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百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百格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长治市郊区黄碾镇葛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终字第2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长治市郊区黄碾镇葛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郊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百格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长治市郊区黄碾镇葛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百格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53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长治市郊区黄碾镇葛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未预缴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