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金执字第202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百格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治市郊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
法定代表人***,主任。
河南省百格能技术有限公司诉长治市郊区******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日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5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长治市郊区******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南省百格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150000元。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4年5月23日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治市郊区******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1703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代红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