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3执异42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五洲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65号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总公司七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冀艳,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姬建勋,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博仪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F-498。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0年9月3日出生。
本院执行的北京五洲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科技公司)与北京博仪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五洲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审查过程中,五洲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院认为,五洲科技公司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五洲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宫淼
审判员孙宏磊
审判员*朔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