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113执2052号
本院在执行北京五洲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思达宏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13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550000元、违约金165000元、案件受理费6600元、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执行费。本院2020年5月2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冻结,亦无其他财产信息。经向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布限制消费令。本院按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地址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名下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实现的债权为715000元及相应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亮
审判员 刘飞
审判员 石玉
法官助理黄奕
书记员杨智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