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五洲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五洲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国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61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五洲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65号七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国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北街11号院3号楼1001、1101、1201、1301、1401、1501、1601。 法定代表人:**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禹(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禹(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五洲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东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国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1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五洲东方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金 曦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