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11民初357号
原告:****(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广源东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
被告:永州圣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市长虹街道办事处平安西路与长虹路交汇处西湖水印嘉苑6栋6层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州圣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工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黄素
审判员龚建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莉
附相关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