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7民初13号
原告:****(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广源东街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松溪县。
原告****(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童慎质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