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46517号
原告:***,女,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礼,北京市联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博纳德·欧克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楠,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宏瑞,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均不服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通劳人仲字[2021]第5680号裁决书,均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先于原告***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12民初43920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张 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潘 澄
书 记 员  孙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