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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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2知民初130号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广源东街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壁协诺电子商务工作室,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创新聚集区电商产业园4区A852。
经营者:***。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壁协诺电子商务工作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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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沈 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 灿
书 记 员 王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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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