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得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得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827民初166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山东得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得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苏州路80号新洲城市花园御景苑3栋6层1**602室。 负责人:***,男,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得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得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东营市开发区沂州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张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得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山东得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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