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诚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德州市向阳起重安装有限公司、大连诚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02民初1601号之二
申请人:德州市向阳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康宁路98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大连诚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四街11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德州市向阳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诚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市向阳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诚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大连新桥支行账号29×××××和大连银行保税区支行账号80×××××的银行存款共计1291899.93元。申请人德州市向阳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编号20460237140019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诚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如若不足,在不足额度内冻结被申请人大连诚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大连新桥支行账号29×××××和大连银行保税区支行账号80×××××的银行存款。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德州市向阳起重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