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科欣防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张家口宣化恒成管件有限公司与河北省张家口市科欣防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05民初2057号
原告:*家口宣化恒成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家口市宣化区深井镇宋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化区隆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省*家口市科欣防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家口市宣化区东环城北路5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财务总监。
*家口宣化恒成管件有限公司与河北省*家口市科欣防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家口宣化恒成管件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家口宣化恒成管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计363元,由*家口宣化恒成管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婕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