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14民初281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联合电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公司)诉被告无锡数云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联合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联合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联合电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98元,减半收取2249元(此款已由联合公司预交),由联合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 涛
书记员 陈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