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830民初1244号
原告江苏联合电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大唐国际运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欧瑞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联合电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联合电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8元,减半收取674元,由原告江苏联合电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德宝
书记员 宋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