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合电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联合电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睢宁宝源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324民初8480号
原告江苏联合电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睢宁宝源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刚
法官助理  王 缆 书 记 员  胡梦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