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30民初333号
原告:江苏联合电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6088976968,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经济开发区玉兰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肖爱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龙盛、陈娟,江苏宗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佳佰仕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05353863X1,住所地盐城市射阳县海通镇工业集中区广阳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吴连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步兵,江苏黄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联合电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佳佰仕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联合电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联合电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联合电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江苏联合电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德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郁万象
书 记 员 王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