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执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联合电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经济开发区玉兰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10号5楼1层2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联合电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103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江苏联合电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2243498.43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103执24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婷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