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合电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联合电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执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联合电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经济开发区玉兰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10号5楼1层2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联合电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103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江苏联合电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2243498.43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103执24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婷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