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市江阳区润发建材设备租赁站、四川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2财保118号

申请人:泸州市江阳区润发建材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邻玉街道。

经营者:何英,女,生于1973年10月6日,汉族,重庆市璧山县人,住重庆市璧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维,四川结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密溪乡政府办公楼**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5950612663。

法定代表人:陈波,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王全友,男,生于1985年10月1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申请人:胡小兰,女,生于1985年5月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申请人泸州市江阳区润发建材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四川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全友、胡小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泸州市江阳区润发建材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四川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全友、胡小兰名下价值404499.18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四川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全友、胡小兰名下价值404499.18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但未提供相关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财产线索,故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泸州市江阳区润发建材设备租赁站的申请。

审判员  傅德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君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