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升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522财保23号
申请人:四川升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云龙镇和平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54EPJ7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真龙镇密溪社区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595061266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升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禾建筑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四川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泸州市商业银行合江支行账号为2010××××1718的存款以及在泸州方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收的工程款共计2500000元。担保人***、**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房屋[*(2021)泸州市不动产权第0××2号,建筑面积139.39㎡]、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房屋[*(2016)泸州市不动产权第0××0号,建筑面积54.43㎡]以及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合江县房屋(房权证合房字第2××5号,建筑面积28.44㎡)、位于合江县房屋(房权证合房字第2××6号,建筑面积14.95㎡)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升禾建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泸州市商业银行合江支行账号为2010××××1718的存款以及在泸州方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收的工程款共计2500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共同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房屋[*(2021)泸州市不动产权第0××2号,建筑面积139.39㎡]、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房屋[*(2016)泸州市不动产权第0××0号,建筑面积54.43㎡]以及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合江县房屋(房权证合房字第2××5号,建筑面积28.44㎡)、位于合江县房屋(房权证合房字第2××6号,建筑面积14.95㎡)。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升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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