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升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503民初835号
原告:四川升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云龙镇和平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54EPJ7L。
法定代表人:张斗奇,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忠,四川结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真龙镇密溪社区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5950612663。
法定代表人:李健波。
原告四川升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升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升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严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鑫
书 记 员 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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