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财保234号
申请人:四川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真龙镇密溪社区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5950612663。
法定代表人:李健波。
被申请人:***,男,生于1966年10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申请人四川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合江县人民法院(2021)川0522民初36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依职权对被申请人***价值29523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21)川0522民初36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为避免当事人转移财产,使调解难以执行,本案有必要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9523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傅德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 甜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