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徽商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四川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822民初2617号 原告:**徽商特种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月28日生,汉族,公司职工,。 被告:四川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 被告:四川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1965年3月1日生,。 原告**徽商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四川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徽商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四川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四川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还500000元借款及利息(自2021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LPR四倍计算利息,暂计133262.28元)合计633262.28元;2.判令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向原告偿还500000元借款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LPR四倍计算利息,暂计133262.2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商业合作伙伴关系。因被告项目急需资金周转,被告于2021年8月21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人民币,表明两个月后偿还,并出具了经由***担保、四川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为借款人的借条一张。原告遂于2021年8月31日下午14时43分22秒通过网上汇款的方式将该借款汇入四川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银行账户。截止起诉之日,经原告多次协商,被告仍未偿还借款,甚至躲避原告。原告出于合作伙伴之间的帮助心理,借款500000元人民币给被告,被告却以怨报德、躲避原告,其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同时,被告四川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作为被告四川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相关的权利义务应当由被告四川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而被告***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署名,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向原告偿还欠款。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具状诉至贵院,诚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徽商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提供被告四川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地址不准确,无法给被告四川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现原告**徽商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告四川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视为被告不明确,裁定驳回原告**徽商特种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徽商特种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66元,退还**徽商特种电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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