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27民初3779号
原告:江西华发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工业园区创业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MA35LFH86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金秋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唱凯大道供销社一楼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84010412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遂川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泉江镇工农兵大道服装市场东栋一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MA3819907R。
负责人:***。
原告江西华发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遂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双方已和解,原告江西华发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华发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华发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9元、保全费570元、保险费600元,合计1759元,由原告江西华发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 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