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27民初3779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华发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工业园区创业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MA35LFH86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金秋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唱凯大道供销社一楼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84010412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遂川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泉江镇工农兵大道服装市场东栋一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MA3819907R。
负责人:***。
申请人江西华发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遂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作出(2022)赣0827财保3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遂川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55000元人民币的财产。因双方和解,申请人江西华发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遂川分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55000元的冻结及其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 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