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荆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遂川县人民法院 保全财产结案通知书 (2022)赣0827执保290号 江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遂川分公司: 申请人江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遂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作出了(2022)赣0827财保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遂川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价值55000元的财产。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告知如下: 本院对被申请人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遂川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额度冻结,实际冻结存款共计55000余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22年10月27日起至2023年10月26日止;本案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如对本院的保全措施有异议,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如需续行冻结、扣留,请于上述冻结、扣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办案部门:遂川县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