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意统加固行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丽富金属材料供应站与江苏意统加固行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执8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丽富金属材料供应站,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杨枝塘路49号金枝苑小区1幢101室。
投资人:陈建忠。
被执行人:江苏意统加固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平泷路215号苏州城市生活广场A幢9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蒙古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丽富金属材料供应站与被执行人江苏意统加固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的(2019)苏0508民初58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丽富金属材料供应站以被执行人江苏意统加固行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予立案受理。
2020年4月19日,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丽富金属材料供应站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丽富金属材料供应站基于上述原因撤回执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508执8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之日起,在执行时效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玮
审 判 员  程广超
审 判 员  陈 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伟松
书 记 员  朱国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