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5民初7599号
原告:南京固加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所街116号906室。
法定代表人:张万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柳松,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意统加固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平泷路251号苏州城市生活广场A幢9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南京固加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意统加固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南京固加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固加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固加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固加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晓燕
人民陪审员 金茂林
人民陪审员 顾 洁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