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意统加固行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与江苏意统加固行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08民初2997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负责人:邹月静,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飞,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意统加固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苏州城中支行)与被告江苏意统加固行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1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苏州城中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意统加固行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行苏州城中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90097.72元、本金罚息16946.83元、利息罚息138.50元(暂计至2021年1月28日,以后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及结息方式计算罚息、复利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1887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江苏意统加固行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
一、借款合同签订:2019年3月,被告江苏意统加固行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甲方)、**(共同借款人)与原告建行苏州城中支行(贷款人、乙方)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借款额度1000000元,额度有效期为2019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7日,在额度有效期间内,甲方对借款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在额度有效期间内发生的单笔借款,甲方至迟在额度有效期间届满日清偿借款。甲方应将借款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周转,还款方式为甲方应在结息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结息日为每月20日。贷款利率按照5.0025%执行,在借款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如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因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的构成违约,乙方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二、贷款发放情况:2019年3月7日,原告建行苏州城中支行向被告江苏意统加固行工程有限公司发放借款合计1000000元。其后,被告江苏意统加固行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甲方)、**(共同借款人)与原告建行苏州城中支行(贷款人、乙方)签订《借款延期协议》一份,约定乙方同意对甲方在原借款合同及借款延期协议项下的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进行延期,延期6个月,延期后,借款额度到期日为2020年9月7日,在本次延期期限内,本协议项下贷款利率按照LPR利率加95.25基点,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
三、还款情况: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江苏意统加固行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还款,截至2021年1月28日,被告江苏意统加固行工程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建行苏州城中支行借款本金990097.72元、罚息16946.83元、复利138.50元。
四、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41887元、案件受理费71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建行苏州城中支行与被告意统加固行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等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且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全面诚信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建行苏州城中支行按约向被告江苏意统加固行工程有限公司发放了借款,但被告意统加固行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足额还款,被告**作为共同借款人亦未履行共同还款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建行苏州城中支行主张两被告归还借款本息并承担律师费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江苏意统加固行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负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意统加固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借款本金990097.72元、罚息16946.83元、复利138.50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28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意统加固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律师费损失4188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21元,由被告江苏意统加固行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同意由两被告向其直接支付,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刘金荣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萍
书 记 员 张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