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意统加固行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意统加固行工程有限公司与**、**、**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8民初9994号
申请人:**,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信,江苏孚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曙啸,江苏孚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保全人:江苏意统加固行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684945047Y,住所地苏州市平泷路251号苏州城市生活广场9层902-907号。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蒙古族,住苏州市相城区合景峰汇五期16504室。
被保全人:**,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苏州市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13幢1919室。
申请人**与被保全人江苏意统加固行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江苏意统加固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0666.67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江苏意统加固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0666.67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章勤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罗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