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意统加固行工程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执35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837701677K,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惠路28号。
主要负责人:林波,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丽,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3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执行人:江苏意统加固行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684945047Y,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平泷路251号苏州城市生活广场A幢9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苏意统加固行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91民初10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758855.93元、利息、罚息、复利33038.84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46431元;三、被告江苏意统加固行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075元由被告**、江苏意统加固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江苏意统加固行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6月,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江苏意统加固行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其中邮寄至被执行人**的邮件反馈因“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且无法联系收件人”退回,邮寄至被执行人江苏意统加固行工程有限公司的邮件因“拒收”退回。2021年11月,本院向两被执行人电子送达了上述执行文书,反馈送达成功。
2.2021年5月27日、2021年5月28日、2021年6月21日、2021年11月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意统加固行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江苏意统加固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被其他案件在先冻结,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苏意统加固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部分银行账户予以额度冻结。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已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光大银行的银行账户和被执行人江苏意统加固行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在执行阶段已继续冻结上述银行账户。
经查,被执行人江苏意统加固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苏E×××××、苏E×××××车辆四辆,经苏州市车辆管理所处查询,反馈E6558P、苏E×××××、苏E×××××三辆车查无此车;本院已轮候查封苏E×××××车辆,查封期限二年,自2021年8月6日至2023年8月5日,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未能扣押到位,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车辆下落,且本院为轮候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置该车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意统加固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21年5月27日、2021年8月3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意统加固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意统加固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21年5月,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意统加固行工程有限公司在苏州市、江苏省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江苏意统加固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苏州市、江苏省辖区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1年6月21日,因被执行人**、江苏意统加固行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同时为被执行人江苏意统加固行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6.2021年8月,本院向苏州市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江苏意统加固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江苏意统加固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车辆一辆,已由本院轮候查封。
7.2021年11月,本院通过法院关联案件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苏意统加固行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亦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8、2021年11月15日,因被执行人**、江苏意统加固行工程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
9.2021年11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本院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849400.77元及剩余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实际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849400.77元及剩余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0894.00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前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俊
审判员  牛军
审判员  陈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顾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