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江苏博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钱沭阳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322执54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博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632286862,住所地沭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毛尚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钱沭阳,男,1974年4月12日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女,1988年10月10日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江苏博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钱沭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1322民初1050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钱沭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601550.00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财产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已向被执行人钱沭阳、***有效送达上述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钱沭阳、***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婚姻登记信息等身份和财产信息,财产具体查控情况如下:
(1)冻结了钱沭阳银行账户(其中交通银行账号尾号为8502),冻结期限自2022年1月14日至2023年1月13日;
(2)冻结了***银行账户(其中中国银行账号尾号为2041期限自2022年1月14日至2023年1月13日;
(3)查封了钱沭阳车牌号为苏N×××××的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22年2月9日至2024年2月8日,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本案中暂无法处置;
(4)查封了***所有的位于沭阳县××世纪花园××单元××室房屋,查封期限自2021年6月18日至2024年6月17日,因非首次查封,在本案中不宜处置。
3、本院工作人员2022年3月8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经走访邻居、村(居委会)相关人员,未发现有其他财产情况。
对以上已查控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相应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未申请致使本院未能办理续行保全手续,导致保全效力消灭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4、本院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被执行人钱沭阳、***联系,其均称尽力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5、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通过以上执行措施,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调查现场照片及谈话笔录、通话录音/记录、协助执行/调查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复材料等予以证实。
2022年3月21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其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已告知其本案可能将作终止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其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 栋
审 判 员  姜 山
审 判 员  廖胜维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大帅
书 记 员  钟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