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执535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博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632286862,住所地沭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毛尚竹,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爱兵,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博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爱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322民初38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爱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15540元及利息。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8月3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财产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婚姻登记信息等身份和财产信息,财产具体查控情况如下:
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工作人员于2021年9月24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经走访邻居,未发现有其他财产情况。
通过以上执行措施,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调查现场照片及谈话笔录、通话录音/记录、协助执行/调查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复材料等予以证实。
2021年9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及本案被执行人在本院尚有多件未结执行案件,其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时,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拟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其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
审判长 蒋华伟
审判员 刘盼盼
审判员 姜 山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