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江苏博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毛苏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执150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博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632286862,住所地沭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毛尚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恩成,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毛苏洋,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江苏博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毛苏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322民初104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毛苏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71980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3月3日,本院依法通过电子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财产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婚姻登记信息等身份和财产信息,具体查控措施如下:

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981.1元。

3、本院工作人员于2021年5月17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有其他财产情况。

4、本院工作人员于2021年5月24日通过电话与被执行人联系,敦促其尽快履行给付义务,但其拒接电话。

通过以上执行措施,本案现已执行到位15981.1元元。

上述事实,有电子送达报告、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调查现场照片及谈话笔录、通话录音/记录、协助执行/调查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复材料等予以证实。

2021年5月24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其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告知其本案可能将作终止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其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姜 山

审判员 王亚洲

审判员 廖胜维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