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江苏博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岳士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执535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博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632286862,住所地沭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毛尚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岳士友,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江苏博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岳士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1322民初49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岳士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博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货款61000元。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3元,由被告岳士友负担。
因岳士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51663.00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8月3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财产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岳士友邮件被退回(EMS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显示“收件人名址不详且电联未果”/“拒收”)。
2、2021年8月2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岳士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婚姻登记信息等身份和财产信息,财产具体查控情况如下:
(1)冻结了银行账户(其中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尾号为357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尾号为2275、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账号尾号为7801),冻结期限自2021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25日;
(2)冻结了网络账户(财付通账户尾号为6873),冻结期限自2021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25日。
3、本院工作人员2021年9月30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经走访邻居、村(居委会)相关人员,未发现有其他财产情况。
对以上已查控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相应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未申请致使本院未能办理续行保全手续,导致保全效力消灭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4、本院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被执行人岳士友联系,其称尽力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5、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通过以上执行措施,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电子送达报告、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调查现场照片及谈话笔录、通话录音/记录、协助执行/调查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复材料等予以证实。
2021年10月25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其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告知其本案可能将作终止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其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 山
审 判 员  宋岩峰
审 判 员  廖胜维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大帅
书 记 员  姜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