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江苏博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镇农经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02民初2450号
原告:江苏博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沐阳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632286862。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镇农经站,住所地牛圈子沟镇半壁山路1号。
负责人:***,职务:主任。
原告江苏博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镇农经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证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镇农经站不具备主体资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博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724.00元(已减半收取),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一月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袁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