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681民初1653号
原告:厦门市顺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同集中路7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68414011U。
法定代表人:阳加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毅,男,该公司员工,住龙海市。
被告: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141号之二1611房。
法定代表人关斌。
原告厦门市顺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市顺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市顺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育明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艺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