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顺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顺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624民初881号
原告:厦门市顺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康浔里754-2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68414011U。
法定代表人:洪真珠,执行董理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圣海,福建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榕,福建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原告厦门市顺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顺豪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厦门顺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圣海、陈榕,以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厦门顺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向厦门顺豪公司支付工程款41000元;2.判令***向厦门顺豪公司支付以41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2日,厦门顺豪公司承包***位于诏安县县道X504四东线养护提升工程事项,双方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合同以***为甲方,厦门顺豪公司为乙方,约定由乙方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负责诏安县县道X548四东线养护提升工程施工,工程地点位于漳州诏安,工期2020年12月3日至2020年12月26日(如遇不可抗力,工期可顺延)。合同总价款为45000元不含税。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工期结束,甲方支付总价款的80%,其余20%验收后,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乙方。合同签订后,厦门顺豪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工人进行施工。现工程已竣工并经***验收合格,但至今***仅支付工程款4000元,尚欠41000元工程款未付。经厦门顺豪公司多次催讨,***以种种理由推脱。因此,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辩称,厦门顺豪公司所诉欠款41000元不属实。本案没有现场欠账单,厦门顺豪公司也没有按规范要求的施工工艺去施工,存在偷工减料的情形,造成质量问题。
厦门顺豪公司在本案庭审中提交如下证据以证明其主张:1.施工合同;2.微信聊天记录;3.转账记录;4.养护工程结算单一份。***质证后对厦门顺豪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1、2、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证据4因其未签名,不能作为结算单。本院对于***质证后无异议的证据1、2、3的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证据4,在证据2微信聊天记录中厦门顺豪公司已于2021年1月26日将结算单电子版通过微信传给***,随后附带说明工程款计算方法,要求***“赶紧落实一下”,***回复“嗯,好的”。之后的聊天记录中***并未就结算单提出异议。本院据此认定该结算单已送达给***,且***对结算单的内容未提出异议,本院对厦门顺豪公司提供的证据4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2日,厦门顺豪公司与***签订了《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厦门顺豪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负责诏安县县道X548四东线养护提升工程施工,工程地点位于漳州诏安,工期2020年12月3日至2020年12月26日(如遇不可抗力,工期可顺延)。合同工程总造价为45000元不含税。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工期结束,***支付至总工程款的80%,其余20%验收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厦门顺豪公司。合同签订后,厦门顺豪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工人进行施工。2021年1月26日,厦门顺豪公司于将结算单电子版通过微信发送给***,要求***“赶紧落实一下”,***回复“嗯,好的”。2021年12月1日,***分两次付款2000元、2000元给厦门顺豪公司。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首先,关于***是否应支付工程款的问题。2020年12月2日,厦门顺豪公司与***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厦门顺豪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厦门顺豪公司将工程结算单通过微信发送给***,***对工程结算单内容、工程质量问题均未提出异议。据此可以认定***认可工程结算单的内容以及工程质量问题。依照《施工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工程结束后***应支付至总工程款的80%即36000元,但***仅于2021年12月1日支付4000元,已构成违约。现厦门顺豪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尚欠的工程款41000元,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辩称未进行结算以及存在质量问题,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在收到结算单后并未就结算单的内容以及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其辩称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其次,关于本案资金占用费的问题。本案《施工合同》虽未明确约定资金占用费,但因***未在工程结束后支付至总工程款的80%,构成违约。厦门顺豪公司主张自起诉之日起以尚欠工程款41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厦门市顺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1000元,以及以41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计41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淑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文龙
执行申请提示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