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125执8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顺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584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9日出生,回族,仙游县人,住仙游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顺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69078元及利息、公告费6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同时,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工商、车管、房产、国土、不动产等部门查询并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在仙游县西苑乡柳园村有林权证号分别为×××××、×××××、×××××、×××××、×××××、×××××、×××××的林权、名下有车牌号为闽B×××××的丰田(TOTOTA)牌轿车及车牌号为闽A×××××的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发现的财产中,林权证号为×××××、×××××的林权已先后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及我院另案冻结,本院已向首封的仙游县人民法院发出了参与分配函;此外,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以(2018)闽0125执826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仙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林权,仙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冻结了林权证号为×××××的林权,后经调查核实,林权证号为×××××的林权已于2014年12月31日因转让变更给了他人,故本院依法解除了对该林权的冻结。**护所有的车牌号为闽A×××××的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及车牌号为闽B×××××的丰田(TOTOTA)牌轿车已被我院另案查封但均未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知悉本院对本案的查询结果及执行情况后,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官彩霞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