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302执28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顺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所地秀屿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顺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冻结、查封、扣押、划拨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现因本案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可嘉
审判员***
审判员*杭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