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蕉城区富宁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德蕉城区富宁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蕉民初字第1808-1号
原告:阮炳灯,男,1960年8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告:宁德蕉城区富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城东路19号B2店,组织机构代码:78901882-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阮炳灯与被告宁德蕉城区富宁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陈庄
审判员张炜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