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与陕西禹江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60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禹江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董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全利,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方园,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钟汛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禹江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1民终20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陕西禹江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2108239.31元及资金占用费(以2108239.3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自2014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7月1日为3215140.16元)、支付案件受理费3904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54212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工商等登记信息,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粤AXXX**机动车车辆手续进行了查封。3、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开户信息,但余额不足。4、通过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5、作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建文
审判员  王 洋
审判员  杨海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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