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民初15858号
原告:***,男,196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 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苏 杰
书 记 员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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